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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离婚弊端多

2000-05-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龙文辉 陈春生

陈某拖欠某公司承包款,眼看就要到期,为达到逃债目的,陈某即外出打工。过了一段时间,其妻王某即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谎称没法找到陈某的下落,于是,起诉书、开庭传票均采用公告送达形式。法院最后缺席判决离婚,家庭共有财产均判归王某,某公司债务到期,上门追讨时,对王某竟毫无办法。

公告离婚是法院对夫妻一方长期不通音讯、下落不明,而另一方提出离婚,以公告来缺席判决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类似这样的公告离婚案件,近年来逐渐增多。

根据有关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于是,有的夫妻人为地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相以达到借假离婚逃避法律的目的。法院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查明夫妻一方是否下落不明。

由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无法查清,因而夫妻财产分割往往只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和原告在被告“下落不明”期间所得财产。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间所得财产被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当被告重新出现且拥有较多财产时,原告、被告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的不合理就更是显而易见,从而引发新的财产分割纠纷。

(《人民法院报》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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